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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产生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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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叫直接选举,由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叫间接选举。代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关于选举单位和选区,区分如下:

  选举单位是指在间接选举中,依法产生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本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单位。在我国,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选举单位。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

  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本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还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